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395692
管制編號: B20A5006
事業名稱: 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短期住宿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10-12
(2022-08-1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文號:30-111-100005
事由:經查貴公司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劉○○,前於110年7月19日麗字第1100719號函及110年7 月21日網路上傳之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申請書表示自110年6月30日離職故申辦註銷設置,職務由代理人劉○○代理,並經本局 110年7月23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76087號函同意備查核可在案(代理期間至110年9月30日止),貴公司(管制編號:B20A5006) 於本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49-00號),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貴公司截至111年8月16日始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0年9月30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
限2022-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3
(2017-01-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6-020007
事由:"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該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 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8日6時43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2.9分貝,另該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09
(2017-01-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6-020005
事由:"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稽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 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4日5時1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4.3分貝、背景音量為42.3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06
(2017-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6-020001
事由: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稽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 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9日6時2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49.5分貝,另貴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