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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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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7 (2019-05-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9-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該社為獨資事業,於裁處書作成前即已歇業,惟誤取裁處書字號,經本局109年10月14日151090117366簽准撤銷該裁處書字號。 事由:二、臺端所經營之震達工程企業社為廢棄物清理法列管之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字號: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26號),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惟經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貴社108年5月及108年6月未申報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