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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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2022-0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1年4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30031 事由:於臺中市南區大慶街二段58巷2號設廠從事機械加工(CNC)作業,本局於111年1月25日10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作業中並於周界外採氣進行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未符合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規定。 |
否 |
限2022-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