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8 (2016-04-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7月2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7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60022 |
否 |
限2016-07-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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