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2023-03-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50343 事由:本局於112年3月23日16時43分派員前往臺中市沙鹿區稽查,貴公司承攬水利局之雨水下水道工程,現場施工過程產生之黃色廢水,未經妥善處理流入竹林北溪致環境污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3月29日派員至前開地點複查,現場已結束開挖工程,無污染水溝之情事,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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