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8 (2023-07-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12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10017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公司地址異動,重新開立裁處 事由:車輛KLL-380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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