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9-11 (2018-07-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7年11月9日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排放管道符合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7 事由:本局於於廠內燃油鍋爐(E002)排放管道(P001)採樣進行粒狀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是 不受理 |
限2018-1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