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2 (2017-08-0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90031 事由:本案為民眾陳情案,經查貴公司非屬營造業,惟於106年8月7日至8月14日期間向均益達企業有限公司購買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所製成之鋪面工程之基底層級配粒料產品,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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