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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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2015-02-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部分:請於104年3月10日前檢具恢復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之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2001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改處其具法人格之總公司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