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170272
管制編號: B23097016684
事業名稱: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1-24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12月24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110038
事由:查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7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查獲數項違規如下: (一)現場查核時發現貴公司製程有增設金屬表面清洗程序,惟其未登載於M01許可證內。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1)現場脫附溫度儀表顯示為攝氏140度,已超出許可核定範圍10%以上。 上述情形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限2021-1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10年6月30日前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貴公司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10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0年8月24日以長耕(水)字第1100823001號函檢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23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10年6月1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0年6月17日長耕環字第110061701號函於檢具相關紀錄報請本局查驗,本局於110年7月16日前往複查屬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29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10年6月1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0年6月16日以Email方式檢具廢水處理設施用電、用藥紀錄及處理單元操作參數紀錄報請本局查驗,本局派員前往複查屬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30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10年6月1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0年6月16日以Email方式檢具廢水處理設施用水量紀錄報請本局查驗,本局派員前往複查屬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31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7-2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10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0年8月24日以長耕(水)字第1100823001號函檢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成。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28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05
(2020-09-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10008
事由:該公司設廠從事金屬表面塗裝程序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9年9月7日9時55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公司未每天紀錄洗滌塔(編號A111及A211)洗滌循環水量,且現場有一金屬表面清洗程序運作中,惟該作業區未核定於上述許可證內即逕行操作。
限2021-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05
(2020-09-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110008
事由: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塗裝程序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9年9月7日9時5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惟廠內防制設施活性碳吸脫附設備(編號A202)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製程廢氣洩漏)。
限2020-10-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07
(2019-1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20012
事由:從事金屬表面塗裝程序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8年12月10日14時5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惟廠內防制設施電漿觸媒臭氧機設備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設備異常指示燈亮起),且本局於周界明顯感受到異味情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4
(2019-08-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100,000元,因貴公司防制設備(A103)已完成修復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50
事由:查貴公司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21-02號),本局於108年8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惟廠內防制設施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設備本體有破損之情事,致未能有效收集廢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4
(2019-08-05)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自108年12月0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罰鍰新臺幣300,000元,命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新增之金屬噴塗作業區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11月25日前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或依原許可證內容操作。限改日期:108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100051
事由:查貴公司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21-02號),依M01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貴公司(台中廠)防制設備活性碳吸脫附設備操作條件廢氣入口溫度A103應為30~50℃、A201、A202則應為15~35℃,惟本局於108年8月5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當時活性碳吸脫附設備廢氣入口溫度A103為145℃、A201為44℃及A202為39℃,均逾防制設備核定操作參數之10%容許限值,另本局於108年8月28日再次派員至現場稽查,查獲現場新增一金屬噴塗作業區運作中,惟該作業區未核定於許可證內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限2019-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1
(2019-04-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8月15日前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或依原許可證內容操作。限改日期:108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070011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廠)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21-02號;以下簡稱M01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4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時,查獲數項未依M01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其違規事項如下:(一)設置蒸餾設備處理表面塗裝區清洗後之有機溶劑,與M01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二)未每日記錄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製量及洗滌塔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111及A211)之用水量。(三)106年1月10日至108年4月10日活性碳購買量為1,800kg,與M01操作許可證核定每2年更換一次(更換量為2,400kg)不符
限2019-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6
(2018-07-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7-07008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47-RF)黑煙排放檢測值為37%,超過排放標準35%。
限2018-09-03前改善
待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10
(2016-12-0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010040
事由:貴公司車輛(車號:347-RF)排放黑煙污染度為39%,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限2017-02-13前改善
待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