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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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2017-1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00,000元,並限期於107年2月26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25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5路67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花生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08-01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於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其異味測值為5,50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排放標準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