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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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2018-03-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5月2日。請於限改日期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5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40002 事由: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21-00號),核對106年度原物料報表,原料RO水年使用量為214.561公噸,已超過許可證登載條件110%(RO水年核定用量177公噸)。 |
否 |
限2018-05-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