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2022-03-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1-050041 事由:本局於111年3月21日23時整派員至臺中市沙鹿區三鹿段35地號稽查,查獲○○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核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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