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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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2016-03-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30032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景美段0275之0000地號等2筆土地施作「傑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9月12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