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0-09-21 (2020-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29 事由:該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該公司人員於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否 |
限2020-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20-09-17 (2020-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17日。請於限改日期前,備齊相關文件完成異動核備程序或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90022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65-00號),現場核對M01製程之流程及設備,排放管道高度加高,與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0-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