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2020-1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裁處12萬元罰鍰,經扣抵支付公庫3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實際應繳納9萬元罰鍰)。
貴公司應停止營業(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34 事由:本局於109年11月8日及9日查獲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逕行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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