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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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2019-03-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1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8-060014 事由:查貴公司(一廠)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3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稽查,查核時僅E002研磨作業區及E008檢驗設備運作中,惟防制設備A001洗滌塔廢氣流量計儀表未設置,顯與上開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9-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