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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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2017-04-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期於106年6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符合放流水質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完成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13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48號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00080-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會同貴分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BOD)檢測值:52.1mg/L(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