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170272
管制編號: B23A9558
事業名稱: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事業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七號
所在工業區: 台中工業區第二期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9-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9
(2022-01-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24
事由:貴公司台中廠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製造程序有產出無機性污泥等廢棄物,領有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登載無機性污泥最大月產出量2.72公噸。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台中廠自111年1月至111年8月、111年10月及111年12月皆申報每月產出4.38公噸,111年9月申報產出8公噸,111年11月申報產出12公噸,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最大月產出量百分之十以上,而無依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3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80022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不須改善 10,000
尚未繳款
2021-08-20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9月27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080015
事由:貴公司(台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7日會同本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聯合查緝,現場查核時發現貴公司活性碳吸脫附設備(前端管線有破損,致廢氣洩漏,經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ID)量測洩漏處濃度分別為31.07、50.62、15.63ppm,上述情形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1-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26
(2021-04-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0-050022
事由:貴公司台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4月7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產出廢活性碳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限202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4
(2019-08-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08-100011
事由:貴公司台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8月21日執行督察結果,查核該廠產出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廢紙混合物(D-0699)」、「廢油漆、漆渣(D-1701)」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
限2019-1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07
(2018-11-2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台中廠於108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5.1%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30012
事由: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5.1%。
限2019-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