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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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2016-12-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44-106-110002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依環署106年7月3日環署廢字第1060046232號函內容略以,貴公司異常情形如下:貴公司車輛(548-VS@40-C5)於105年12月初至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載運污泥後,再轉至屏東縣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載運污泥,以單一車次兩地清運方式載運污泥至處理機構,該次污泥重量共計為41.35公噸至43.25公噸,經查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貴公司載運廢棄物應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該車輛清運能力為22.31公噸),但此次載運重量已超過該車輛之清運能力,故貴公司車輛(548-VS@40-C5)不符合前開規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