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8-14 (2017-06-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9月15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20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其他食品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2-00號),本局於106年6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查獲現場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現場發現未運作且未列入許可證之油炸爐一台。 (二)現場未依許可證內容記錄原料(豆類食品)使用量,且產品(豆類加工食品)產量為410.15噸(由105年3月至106年2月總和),查許可內容最大設計量為337.5公噸/年,已超過許可內容登載最大量之10%。 (三)天然氣使用量265.51仟立方公尺(由105年第二季至106年第一季總和),查許可內容最大設計量為222仟立方公尺/年,已超過許可內容登載最大量之10%。 |
否 |
限2017-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21 (2017-02-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40016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其他食品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製程正常運作中,於該處理程序之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異味濃度為23,20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大於18公尺且小於等於50公尺排放標準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