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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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2017-03-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10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工業區廠)聚尿(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02-00號),本局於106年3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工業區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工業區廠)現場活性碳吸附塔(A001)於105年2月19日及105年9月26日活性碳更換週期分別為55工作天/次及53工作天/次,與許可證核定內容更換週期為50工作天/次、75kg/批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7-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