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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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024-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條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113年2月20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49)。限改日期:113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30004 事由:貴公司臺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113年1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樣乙組送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1.7 mg/L,標準值3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1-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55)。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文號:30-111-050001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於110年12月7日(本局收文日為110年12月8日)檢具檢驗報告函報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0年12月15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1廢水調整池原廢水採樣複查送驗,檢驗結果T01-01廢水調整池鎳檢驗值1.74mg/L(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屬需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未完成限期改善,按次處分。 |
否 |
限2022-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1-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或恢復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54)。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11-050002 事由:查貴公司台南廠領有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本局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1廢水調整池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T01-01廢水調整池鎳檢驗值1.74mg/L(許可核准進出流限值0.5mg/L) 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05 (2021-06-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8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110003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0年6月21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74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810mg/L(標準值30mg/L),鎳檢驗值1.05mg/L(標準值0.7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8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1-05 (2021-06-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文號:30-110-110004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經本局110年6月21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採樣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05mg/L,標準值0.7mg/L),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需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 |
否 |
限2021-1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01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29 (2019-10-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60015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經本局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值12.5,標準值6-9,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