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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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2017-05-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25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1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工業區廠)領有金屬噴磨(噴砂)處理程序M01(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32-01號),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工業區廠)執行稽查時,製程設備運作中,惟現場無法提供原物料及產品每日使用量及產量之日紀錄報表,經貴公司劉○○確認今年現場尚未紀錄,將予以改善,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