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6-13 (2024-05-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6037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景東段424地號承攬「人人幸福大樓新建工程」(109中都建字第02501號)工程,現場查獲貴公司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防制措施致廢棄物掉落污染地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前往復查,現場已清除,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29 (2024-05-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5056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景東段424地號承攬「人人幸福大樓新建工程」(109中都建字第02501號)施工,現場查獲貴公司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防制措施致污染地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4 (2023-1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120113 事由: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20時50分派員前往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承攬新建工程,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禁止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打鑿作業),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3-19 (2013-12-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3-030144 |
否 |
限2014-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1-07 (2013-12-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3-010060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