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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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021-09-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2003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太平區黄竹里德利路166號)執行督察作業,貴公司從事色素製造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中,貴公司使用酒精投入萃取色素製程使用,依據貴公司所提供資料統計發現109年1月至12月酒精購買量皆投入生產色素製程使用,符合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並領有工廠登記證,符合「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條件,惟查核當下未申請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