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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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2018-12-04) |
臺中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040017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中市廢清字第240-07號),為事業廢棄物列管之清除機構,惟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4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執行督察時,查獲貴公司清除車輛468-S6之即時追蹤系統GPS已拆除,並移置於貴公司2樓,據貴公司許○○表示,該GPS約自107年5月拆除移置,並坦承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係其依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及廢棄物處理場(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帳號、密碼,由其上網申報,且貴公司設置之清除技術專責人員許薰勻(105環署訓證字第HB450347號)及蘇志忠(93署訓證字第HA340181號)係每年分別以新臺幣12萬元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實際並未於貴公司上班及從事相關清除業務。以上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