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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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2021-09-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26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製程為非鐵金屬鑄造程序,查核時3套壓鑄成型設備(含熔解爐)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已達環保署公告第5批次非鐵金屬鑄造程序,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之熔解及鑄造,總設計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或500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應申請許可之範疇,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備設置及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與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