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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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2018-01-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及限期於107年4月20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或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至符合旨揭法令之規範。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26 事由:本局於107年1月24日14時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程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4批金屬熱處理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 |
否 |
限2018-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