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3-15 (2018-1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19 事由: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經本局人員於廠區後方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1.4(標準值:6.0~9.0)及水溫為48.0℃(標準值:35℃以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