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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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2022-12-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請貴公司應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於上述時段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且仍須符合噪音管制法第9條暨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規定。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30266 事由:本局於111年12月8日19時40分派員至臺中市大安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進行道路施工工程,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之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貴公司於當下立即停止作業,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