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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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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2023-12-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 文號:40-113-010025 事由:貴公司於112年9月8日以DA/12/126/X4338報單號碼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1批,計4個貨櫃,重量為101,80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8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本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該批出口貨物外觀為廢太空袋,夾雜廢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非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本局112年11月1日中市環廢字第1120125325號函(裁處書字號:40-112-110001)依法處分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27日前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規定提出前揭廢棄物清運計畫,經本局核准同意後,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事宜。惟經本局112年12月25日複查結果,確認貴公司屆期仍未提出廢棄物清運計畫,違規情形未完成改善,本局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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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2023-09-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40-112-110001 事由:貴公司於112年9月8日以DA/12/126/X4338報單號碼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1批,計4個貨櫃,重量為101,80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8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本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該批出口貨物外觀為廢太空袋,夾雜廢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非屬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否 |
限2023-11-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10025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