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3-08 (2023-12-02)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3-030017 事由:1.本案係112年12月2日南投分局通報自用大貨車載運廢棄物違規案件本局會同稽查作業。 2.本局於112年12月2日16時55分派員會同中興光明派出所員警前往稽查結果,在光明派出所前路段攔查,嘉崧有限公司屬營業自用大貨車車號743-RG載運廢棄物,樹枝、磚頭塑膠木板等。雖有隨車之產出源(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查驗,但表單未填寫產出源及處理地點並欄上相關印章,視同未持有隨車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辦理(現場拍照存證)。 3. 現場稽查時該公司所屬營業自用大貨車車號743-RG由行為人操作駕駛,另現場駕駛陳述廢棄物-產出源為南投光明五路7號。 4.本案嘉崧有限公司依法將該車輛載運廢棄物當場退回原產生源處所或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有相關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查證。 |
否 |
限2024-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