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2024-10-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3年12月27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20008 事由:彭喬苓(即天果農產物流企業社)所有車號KEC-3360車輛於113年10月16日14時14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中突堤入口,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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