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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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2023-11-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命貴公司產出廢水製程部分停工,俟向本局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取得後方始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貯留廢(污)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豐原區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暨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2年11月30日派員前往查核,現場有3個製程: 製程3:鋁製成品(五金零件、汽機車零件)之瑕疵品→片鹼(氫氧化鈉加水:液態)→浸洗(去除表面鋁屑)→水清洗後→廢水排放至水溝。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查貴公司製程1及製程2電熱處理(T4下水淬化)現場機台地下槽體有貯存下水淬化作業廢水、製程3成品之五金零件(瑕疵品)以片鹼去除表面鋁屑後,再用水清洗(接觸性製程廢水),現場清洗台架設有水管排放廢水至溝渠痕跡,爰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規範「金屬表面處理業」,產生事業廢水(含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或逕流廢水),應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排放或貯留廢(污)水。現場查核當日發現製程3片鹼槽體(液鹼)→清洗台架設有排放水管及排放廢水至溝渠之痕跡,且貴公司代表現場表示清洗後會排放溝渠,本案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貴公司產出廢水製程部分停工,俟取得後方始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貯留廢(污)水。 |
否 | 不須改善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