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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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2017-06-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9月2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57 事由:查貴公司(寶琳分公司大甲廠)領有矽砂製造程序(玻璃使用)(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23-03號),本局於106年6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寶琳分公司大甲廠)(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6號)執行稽查時,查現場P024緊急排放管線未依規定封閉,且防制設備A031壓差計管線損毀脫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9-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