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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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2020-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3月1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10041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58-00號),本局於109年11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現場E006研磨作業區運作中,惟防制設備A003旋風集塵器及A004振動式集塵器未開啟。 (二)E015浮砂桶區,現場增設1桶(許可核定4桶,現場共5桶),且現場運作中。 |
否 |
限2021-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