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6710849
管制編號: B8804342
事業名稱: 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義和一街一四九號一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6-2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7-12
(2021-02-0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07001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F-****)載運廢棄物,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7-01
(2020-12-1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70001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LF-1632、半拖車車號:OW-02)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4-22
(2020-08-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04002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F-1921)載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30
(2020-06-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19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司機王志強駕駛車輛137-JE(子車:HBA-9667)載運剩餘土石方於通霄鎮北勢窩段0810及0815地號(苗31線道路),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9-30
(2020-06-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09-090007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司機王志強駕駛車輛KLF-1921(子車:OM-02)(烏眉派出所提供,司機逕行離開)載運剩餘土石方於通霄鎮北勢窩段0810及0815地號(苗31線)土地傾倒,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09-30
(2020-06-19)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20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埔口派出所於通霄鎮新埔里7鄰54號旁道路,查獲貴公司所屬司機王志強駕駛車輛KLE-7806(子車:42-ZU)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持有之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收容處理場所為寶山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查獲地點顯與隨車處理證明文件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06-22
(2020-05-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60009
事由:環保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西湖分駐所,查獲貴公司車輛(車號:KLE-7806)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本縣西湖鄉苗31線飛彈營往烏眉方向路邊土地,查核該車輛並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9
(2020-02-2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01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E-7806(司機:王志強,子車:HBA-9376)載運剩餘土石方於通霄鎮北勢窩段0810-000及0815-000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9
(2020-03-0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09-040002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1921(子車:OM-02)(烏眉派出所提供)載運剩餘土石方於通霄鎮北勢窩段0810-000及0815-000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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