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2022-04-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46 事由:查貴公司所屬車輛(曳引車車牌號碼:KEE-7208,車斗:57-9A)於111年4月11日9時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行經二林鎮自由巷1061巷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警員攔查,惟貴公司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通報本局會同稽查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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