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 (2022-05-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11-050468 事由:本局於111年5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臺中市大甲區廠址稽查,貴公司之廢棄物(芋頭皮)係委託公司清除,該公司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關貴公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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