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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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2021-09-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0-100028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10-2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20022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7 (2021-12-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0-12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局以110年10月28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18719號函請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另依貴公司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24日未具文號函及110年12月4日得字第110120601號函及本局110年11月15日公民營清除機構查核紀錄表,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爰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1 (2022-03-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為裁處案(裁處字號:40-110-100028、40-110-120022)之複查,本局於第一次裁處令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續依本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28228號函,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作業,業執行第二次裁處並請貴公司儘速依規辦理清除處理。再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單編號:B-W-M-00807),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併予敘明。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1 (2022-03-18) |
臺中市 |
主旨:廢止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1-04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為裁處案(裁處字號:40-110-100028、40-110-120022)之複查,本局於第一次裁處令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續依本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28228號函,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作業,業執行第二次裁處並請貴公司儘速依規辦理清除處理。再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單編號:B-W-M-00807),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併予敘明。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