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9480404
管制編號: B89100000803
事業名稱: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1-07
(2021-09-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6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稽查作業,查M01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54-03號),查核時現場黃豆粉倉共計4座,有2座料倉頂端持續逸散粒狀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1-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07
(2021-09-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1-010007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稽查作業,查M01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54-03號),查核時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現場新增全脂2線,污染源連接一排放管道,惟查核時未連接,現場可見粒狀污染物逸散;另一廢氣收集經旋風分離器處理後排放。 (二)現場設有脫殼機2套(1套3台)其廢氣分別經收集至旋風分離器及袋式集塵器處理後排放。 (三)污染源E012乾燥冷卻機廢氣收集經並聯之3台旋風分離器處理後排放,惟許可證僅核有A009、P004及A010、P005,另一旋風分離器後連接熱交換設備及排放管道與許可不符。 (四)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進行申報管道如下: 1、110年1月14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2、110年1月15日執行定檢(P002-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3、110年1月18日執行定檢(P004-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4、110年1月19日執行定檢(P004-VOCs),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5、109年2月12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及P002-粒狀物),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6、109年2月13日執行定檢(P003-粒狀物及P006-粒狀物),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7、109年2月15日執行定檢(P004-粒狀物、VOCs 及P005-粒狀物及VOCs),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限2021-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07
(2021-09-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1-010008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稽查作業,查M04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8-03號),查核時運作中,查 110年3月26日執行定檢(A000-硫酸),於110年4月28日完成申報,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進行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限2021-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19
(2019-09-0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8-110031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港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督察時,現場製程正常運作中,現場查獲數項未依M03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其違規事項如下: (一)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核定使用木材為燃料,經於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燃料堆置區及爐渣出口發現,燃料外觀為帶有漆料之廢木片及夾雜廢電路板、廢塑膠(片)布等雜物,且於爐渣出口以磁選結果,有大量鐵釘,爐渣堆並有廢鋁片及廢塑鋼條等物,判定使用之燃料為廢木材,與M03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木材不符。 (二)另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之蒸氣鍋爐(E017)排放管道(P009)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於108年1月至6月期間執行1次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項目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
限2019-1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13
(2018-07-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11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港廠)係從事食品製造作業(動植物油脂),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案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7月19日執行其排放管道督察檢測作業,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295mg/Nm3,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100mg/Nm3),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21
(2014-10-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4年2月1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1001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1-25
(2014-10-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部分:限期 貴公司於103年12月1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恢復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10023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