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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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2018-1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7年12月20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1月21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8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20023 事由:本局於107年11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設有磨粉機2套及平篩機2套,其製程係以小麥為原料經磨粉後製成麵粉,且依貴公司提供之原物料報表106年總實際產量達14萬3,458公噸/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4批磨粉製造程序,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3 (2018-03-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7-050120 事由:貴公司車輛(車號:146-UB)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7.6m¯¹,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否 |
限2018-06-25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