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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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2021-03-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限臺端於110年5月2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50002 事由:臺端於前揭地點貯存廢木材,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1項第2款附表之再利用種類(編號二、廢木材)及再利用管理方式,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