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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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2021-08-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11年03月0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貴公司如未遵行上項停工命令,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04 事由:該公司於臺中市清水區O路O號後方設立工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案經本局於110年4月21日11時00分派員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查獲該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經由管線排放至地面水體,並經本局於110年8月26日11時15分派員確認為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