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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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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24-11-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3年11月2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本局現場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倘臺端不遵行停止作為之命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120009 事由:臺端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並產生作業廢水,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15時47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臺端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貯留廢水,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