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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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2018-05-14)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7-070001 事由: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107年3月至5月之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每日記錄用電量除3月2日、5日及5月3日、7日之用電量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條件(30~200度/日)外,其餘操作時間之用電量超過操作條件範圍,且依貴公司提供之107年3月至5月設備操作檢查、保養及維護報表影本,亦發現未依規定每週記錄洗滌水更換頻率與量,未記錄每日原料使用量、產品產出量及燃料使用量。 |
否 |
限2018-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