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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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2022-01-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20019 事由:貴公司於111年1月13日駕駛曳引車(車頭車號:KEG-8055,車斗車號:HAB-522)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本縣福興鄉福鹽段177-6地號整地,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派出所於該址前(定位點:24.042759,120.439346)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等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案經本局111年1月13日接獲警方通報並於現場稽查屬實。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