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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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2024-10-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4-03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另以裁處書字號10-114-030002處分在案 違反人誤繕 事由:環說書第5-16頁,雨水設置儲存池,儲存之雨水做為澆灌使用,儲存容量合計5,265立方公尺(設置於綠地區、摻配區及辦公室),且依第5-25頁圖5.3-3雨污水排水系統,圖面說明槽區設置雨水管將排至滯洪設施,並註記為雨水回收,然現場查核摻配區及辦公室已完成設置(屬第1期工程),未設置原規劃之雨水回收池,涉及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未依環評承諾設置雨水回收系統。 |
否 |
限2025-09-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45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