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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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2015-04-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0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65-2號等2筆土地施作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11月16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5 (2017-07-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23日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16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346-00號),本局於106年7月4日至臺中港區西碼頭執行稽查作業,查核發現貴公司於西碼頭W6執行水泥熟料裝卸作業時(執行船舶編號:A64094、船名:新平136),無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之設施進行防制,造成現場物料粒狀性污染物大量逸散於大氣中,記缺失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